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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认定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文物局 字号:[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3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985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20091218

《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国家文物局,2003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216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65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673

《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

《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

《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有可移动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各党政机关和机构、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4 认定范围

各党政机关和机构、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5 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代现代文物。其中近代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认定:

5.1 古代文物认定标准

从旧石器时代至清代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5.1.1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具体包括:

古代雕塑、造像等。

古代绘画,如壁画、纸本绘画、绢本绘画、帛画、木板画、木刻版画、年画、铜版画、油画、漆画、画扇、水陆画、唐卡等。

古代书法,如名人墨(字)迹、尺牍、碑帖拓本、法帖原石等。

古代纺织(绣)品,如棉、麻、丝、毛制品、缂丝、刺绣、堆绫等。

其他古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

5.1.2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手稿和图书资料。具体包括:

古代简牍、帛书、甲骨、盟书等。

古代书籍、经书、信札、文书档案、舆图、契约、试卷、药方、剧本等。

可移动的古代石经、碑刻、墓志、经幢、哀册、谥册等。

古代木刻经版等。

其他古代文字、文献资料等。

5.1.3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体包括:

古代建筑、墓葬建筑构件,如画像砖、画像石、砖雕、城砖、板瓦、筒瓦、瓦当、滴水、斗拱、藻井、塔刹等。

古代钱币、钱范、钞版等。

古代服装、服饰、冠履、带具等。

古代首饰、佩饰等。

古代礼器、仪仗等。

古代机械、仪器、仪表、钟表、医疗器具等。

古代兵器、刑具等。

古代生产工具,如农具、织机等。

古代食具、酒具、茶具等。

古代炊具等。

古代烟具等。

古代盥洗梳妆具,如古镜、梳妆盒等。

古代度量衡器等。

古代文房用具,如笔、墨、纸、砚、笔筒、文具盒、墨盒、印泥盒、笔山、笔洗、水注、水盂、镇尺、臂搁、墨床等。

古代玺印、封泥、章料等。

古代体育用具、棋具、卜赌具、玩具等。

古代乐器及构件等。

古代灯具、香具、炉具等。

古代宗教法器等。

古代家具及构件等。

古代车马器、交通用具及构件等。

古代符节腰牌、牌匾等。

古代葬具与明器等。

其他古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5.2 近代现代文物认定标准

1911年以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反映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1840——1911年间与近代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也可认定为近代现代文物。

5.2.1 文献文书。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奏折、公约、条约;各种重要会议的决定、决议、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文件;重要的契约、合同、析产书、帐薄、家(族)谱等。

5.2.2 手稿手迹。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或其他有价值的手迹原件等。

5.2.3 书籍报刊。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收藏或批注过的书籍报刊等。

在近现代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书刊报纸原版等。

存世较为稀少、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出版物等。

5.2.4 音像制品。具体包括:

记录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活动,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历史变迁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音唱片、记录片、录像带、胶木盘、光盘等原版作品。

5.2.5 艺术品。具体包括:

近现代各门类美术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创作的代表性作品。

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美术艺术作品。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刺绣等工艺美术品。

凡列入《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和《17951949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中书画家的作品均列入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范围。

5.2.6 宣传品。具体包括:

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历史上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捷报及其他宣传品。

具有代表性的海报、招贴画、广告等。

5.2.7 徽章证件。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类徽章、证件,如奖章、勋章、奖状(立功喜报)、纪念章;机关(学校、团体)证章、证件、证书,以及其他标志符号等。

5.2.8 旗帜匾额。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旗帜、匾额,如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记录近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匾额、招幌等。

5.2.9 印信图章。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机关、政党、群众团体、军队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使用过的印章等。

5.2.10 货币票证。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或存世量少、有代表性的货币、邮票、供应证券、股票、工业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5.2.11 宗教用品。具体包括:

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教用品,如造像、经书、法衣、器皿、法器、仪仗、宗教画等。

5.2.12 武器装备。具体包括:

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战役、重要人物有关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被服及其他军用物品。

5.2.13 刑狱用具。具体包括:

与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或有历史代表性的刑狱用具。

5.2.14 生产用品。具体包括:

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手工业、交通、通讯、科技等的生产工具、用具以及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如车床等工业机械,播种机等农业机械和用具,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传真机、电话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反映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和其他高科技技术的材料、产品以及其他应用成果。

5.2.15 生活用品。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曾经使用过的、或反映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有代表性的生活用品,如服饰、首饰、家具、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具等。

5.2.16 其他。具体包括:

其他无法列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实物。

5.3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具体包括:

古猿化石。

古人类化石。

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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