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二)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五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六条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bet365体育在线怎么样 2017年12月01日 ? (此件公开发布) |